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245號聲請人 周保成 上列聲請人周保成因與相對人 陳毅翰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周保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系爭本票2紙(票號:CH557703、CH014867)均未記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2紙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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