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四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被訴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三八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