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83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陳丹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年利率)1150,005元111年10月30日起至112年4月29日止3.363﹪112年1月19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左列利率之3.363﹪112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5.357﹪112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之5.357﹪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