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282號原告 甘佩瑄 被告 謝佳樺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64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方佳蓮法官王奕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莊琬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