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91號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04號原告兼被告 黃子懿
林振聲 上列原告兼被告黃子懿、林振聲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7號),相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逸寧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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