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8號原告 林家妤 被告SRIRAMLALPANA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1月3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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