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己○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權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乙○○
6、相對人即債權人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相對人即債權人壬○○相對人即債權人庚○○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己○自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16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95年5月間,因任職之公司結束南部業務,而遭資遣,之後陸續繳款,直至97年8月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銀行所提還款方案而協商不成立。而債務人目前任職於署立豐原醫院擔任護理師,每月薪資實領2萬9000元,而配偶目前失業中,有二個小孩(國小4年級、幼稚園大班),而債務人所有之坐落桃園市○○○路○段○○○號13樓之4之土地及房屋,業遭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拍定,尚有不足額約30萬元(聲請時債務總額390萬5281元,有擔保債務248萬5000元,無擔保債務142萬0281元,嗣因不動產遭拍賣後存有不足額約30萬元,故目前債務總約172萬0281元,另自小客車亦遭動產擔保交易債權人取回拍賣)。是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扣除日常生活支出後,不足以清償債務,與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前置協商而不成立,又聲請人即債務人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債務172萬0281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配偶 謝榮盛 )、存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桃院永97司執二字第64194號通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附卷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即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再查,依據聲請人即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除銀行存款7254元外,別無其他財產(土地及建物、自小客車均遭拍賣),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廖素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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