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06號聲請人 黃坤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記載支票發票日為「103年2月28日」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發票日「104年2月28日」不符。如附表有誤,請更正附表;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有誤,請至銀行更正並提出正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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