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60號原告國防部軍備局法定代理人 劉復龍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金聰字 訴訟代理人 蔡阿碧
劉秀琴 被告佑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學明 訴訟代理人 陳健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
101年4月30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