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909號原告 黃兆源 被告 盧志瓊 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黃「佩」茹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珮」茹。
原判決正本事實理由欄中關於「 鄭紘宜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中廷、 黃珮如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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