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8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854號上訴人 曾燕萍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8日本院100年度婚字第854號兩造間離婚等事件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俊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伃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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