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正忠指定辯護人黃文德公設辯護人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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