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林宜瑩 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被告 朱泓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49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陳俞婷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