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7號原告 楊志鈴 被告 黃金船 上列被告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本院105年易字第429號即本院106年度簡字第6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程士傑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