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大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燕如 原告寶來興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水寶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國欽 律師
李倬銘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志堅 律師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李宗恩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嘉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