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91號原告 黃秋德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黃華香
黃正中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寶誼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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