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0年度潮小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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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潮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威
被   告  劉芳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柒仟玖佰
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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