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3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林宥瑄
曾榮斌 林惠伶
一、債務人林宥瑄、林惠伶、曾榮斌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宥瑄於民國97年12月至102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曾榮斌、林惠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46,924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宥瑄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曾榮斌、林惠伶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46,924元│103年8月1日起至清│2.83%│103年9月2日起至清│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日止││償日止│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