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蘇嘉豐 、 林鈞婷 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就本院103年度重國字第18號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楊雅清迴避,惟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該事件已於民國103年4月30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並於同日即公告主文在案,訴訟程序已經終結,依首揭說明,聲請人於同年5月12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自已無從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故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詹慶堂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書記官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