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794號聲請人 林俞吟 相對人 翁麗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供擔保人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者,所指法院係指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提存所隸屬之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相對人財產之假扣押,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全字第264號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76,667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595號提存事件提存,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749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聲請,並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返還提存物之原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該法院102年度全字第264號假扣押裁定影本附於本院102年度存字第2595號提存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6月19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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