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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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原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附民字第27號原告 蕭佑丞 被告 石芳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原訴字第2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吳明蒼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蓁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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