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麗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佳伶 、 陳佳慧 、 馮靖晏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張麗貞 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及其繼承系統表正本。
二、查報繼承人未為拋棄繼承或有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之文件,並提出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