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刑智聲再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刑智聲再字第2號再審聲請人 蕭永哲 選任辯護人 羅明通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再審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吳科慶,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惠如
法官林靜雯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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