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4860號債權人 鍾明志 上列債權人鍾明志因與債務人 吳宛怡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鍾明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為「民國113年6月1日」?(如未約定清償期,或未催告債務人清償債務,應更正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