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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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2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民義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沒收案件(111年度聲沒字第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民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72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6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又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且供其施用毒品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及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於109年11月14日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
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24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109年11月25日、110年1月13日、同年2月17日、同年2月26日、同年7月5日另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之時間,均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為該觀察、勒戒執行程序之效力所及,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法務部○○○○○○○○111年1月24日新戒所衛字第11107002030號函暨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釋放通知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2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26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674號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鑑驗,確分別驗出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鑑定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單獨聲請沒收銷毀,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應一併整體視為毒品,而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不存在,即無宣告沒收銷燬之必要,附此敘明。
㈢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且供施用第二級毒品所
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堪認前揭扣案物為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又被告此部分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屬於因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芳蘭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分備註1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9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12月23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9770號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7264號卷第63頁)2粉末檢品2包(合計驗餘淨重1.3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9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1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8178號卷第87、88頁)4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量0.332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碎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3.6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2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135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76號卷第52頁)6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1.0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米白色粉末2包(驗餘淨重0.79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2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4月7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91號卷第45頁)8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3.8619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卷第74頁)9米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0.3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4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3520號鑑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942號卷第75頁)10米白色粉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0.36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1黑色粉塊狀檢品1包(驗餘淨重0.08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2白色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2.03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1只)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1吸食器1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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