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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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附民原告 譚淑華 附民被告 方景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2864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原告之請求尚須另經審判始能終結,勢將延滯已達可為裁判程度之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因認已屬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