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99號原告 邱韋中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霖 、 蔡博丞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見本院卷第13、15頁)之記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