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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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587號
被上訴人即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被上訴人即原告乙○○
戊○○己○○上列3人訴訟代理人丁○○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巷○○號2樓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丙○○等間確認管理權不存在事件,被上訴人甲○○等4人於原審請求確認上訴人丙○○等3人對祭祀公業 張逢進 之管理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而被上訴人除於原審繳納3,000元外,其餘14,335元未據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黃熙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
書記官鎖瑞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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