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 律師複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被告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中,上訴人 吳極晟 是否為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該99年度簡上18號事件原審判決附圖A、B、C面積分別為78.62平方公尺、83.47平方公尺、39.8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