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37號原告甲○○原告丁○○原告丙○○原告戊○○原告己○○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乙○○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周靜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