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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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請求以一萬元交保或限制住居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犯罪嫌疑重大,有多次毒品之前案紀錄,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係屬累犯,且本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是前揭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顯非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書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美虹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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