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前經法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千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經查:受刑人保釋後,所犯詐欺案件業已判決確定,於執行中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已逃匿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被告在監資料等存卷可憑。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