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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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8號原告 廖金標 訴訟代理人 張立杰 律師被告 廖松竹
廖朗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63,5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許婉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
書記官鄒明家附表:
(一)請求分割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4,100元/㎡(公告土地現值)101.6㎡(面積)1/4(原告應有部分)=1,120,140元。
(二)請求分割門牌號碼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173,600元(課稅現值)1/4(原告應有部分)=43,400元。
(三)以上合計:1,120,140元+43,400元=1,163,540元。

歷審裁判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補 字第 28 號裁定(111.02.16)【本件裁判書】
  •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0 年度 調 字第 1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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