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宏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宏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經查,受刑人游宏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1年4月6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6118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1年5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亦倫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