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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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俐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武全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債務人究為謝武全或易利科系統家俱?如為謝武全,應陳明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請求權依據。如為易利科系統家俱,應查報其營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明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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