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49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壢魚市場公司)之清算人,因清算人執行清算執務提起訴訟繼續上訴中,及給付退休金案目前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中,致尚有債權債務未能清算完結,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請准再展期6月結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中壢魚市場公司清算代表人後,因對於案外人 黃春火 等2人之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致本件無法在6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台灣高等法院通知書為證。是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應准自99年
5月21日起續予展期至99年11月20日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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