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2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衍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37、200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重:貳點零肆、零點
伍伍、零點肆伍、零點參肆、零點伍壹公克)、陸包(檢驗前淨重:零點壹貳參、零點零壹肆、零點貳貳伍、零點貳壹壹、零點玖肆零、零點零零柒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貳、零點零零
肆、零點貳壹零、零點貳零零、零點玖參零公克、檢體用罄),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分別於民國110年3月8日9時5分許、同年7月27日22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巷0弄00號、臺南市○○區○○路000號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16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7、2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5包、6包,係屬違禁物,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藥物成分鑑定報告5份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出具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2份附卷足證,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查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扣得之白色結晶5包(含袋重:2.04、0.55、0.45、0.34、0.51公克),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扣得之白色結晶6包(檢驗前淨重:0.123、0.014、0.225、0.211、0.940、0.007公克,檢驗後淨重:0.112、0.
004、0.210、0.200、0.930公克、檢體用罄),經檢驗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成分鑑定報告5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737號偵查卷第24至32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000號偵查卷第51至52頁),足認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又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47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37、2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