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權利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5號聲請人澄天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猪狩茂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 律師複代理人 歐德芳 律師相對人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錢東海 訴訟代理人 吳永發 律師
黃廷維 律師複代理人 林新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豬狩茂 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猪狩茂住日本東京都新宿區四丁目33番4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