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3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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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2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28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5法定代理人丙○○
樓、5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