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3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龍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199
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龍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孫正華
法官謝昀璉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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