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簡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字第2492號
原   告  魏偉恩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
被   告 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賴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5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4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