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司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長安置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護字第8號抗告人孫○○(即受安置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資料相對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抗告人與相對人新竹縣政府間因100年司護字第8號延長安置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1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