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5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509號聲請人 許振忠 即振亞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9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在案,已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原本,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書記官利冠蔚┌──────────────────────────────────────────────────────┐│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50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延武機械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99年5月10日│79,800元│XC六一九一七九│││1│ 呂松木 │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