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1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榮利受刑人陳丁寅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丁寅因犯強盜案件,前依鈞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由具保人陳榮利繳納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茲因被告逃逸,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釋放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陳丁寅因犯強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陳榮利於民國100年4月13日繳納保證金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釋放。嗣被告經本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無著等節,固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第8808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憑;然被告已於100年9月22日因另案遭羈押於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縱有逃匿之情形,惟其既已遭緝獲歸案,顯然已非在逃匿中,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即屬無據,自應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條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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