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335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8,0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書記官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