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84號聲請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5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94年度毒偵字第2476
號),惟該案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0.09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前述案件中扣案之透明晶體,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局95年4月11日北市鑑毒字第1343號鑑驗通知書附於前開偵查卷可稽,係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不得持有,為違禁物無訛,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姜麗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莉婷中華民國95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