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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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14號原告 賴艾礽
黃帷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原告 黃楷伶 被告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被告 吳俊賢 即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被告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吳俊賢即私立威爾斯美語短期補習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宗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日
書記官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