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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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強制猥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忠和選任辯護人林宏政律師上列被告因強制猥褻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10年度侵訴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6日以110年度侵訴字第70號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111年3月23日合法送達與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37頁)。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1年4月7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聲明上訴狀內僅泛稱不服判決云云,並未敘述任何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若逾期仍未補正,將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周宛瑩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