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 被告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郭清吉 被告台灣徵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崔成均 被告新木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崔成均被告快好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黄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慕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3月26日送達;復於民國111年3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台灣徵信有限公司、新木科技有限公司、快好貨運有限公司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亦分別已於111年4月1日送達快好貨運有限公司、111年4月28日送達台灣徵信有限公司及新木科技有限公司,惟上訴人等迄未繳納等情,此有裁定、公示送達公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黃心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