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92號聲請人甲○○○
19號聲請人庚○○○
19號聲請人乙○○
19號聲請人丁○○
19號聲請人己○○
19號聲請人戊○○
19號聲請人丙○○
19號19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變更印鑑徵求異議事件,聲請准許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之事項,非民事訴訟法第539條所規定之得予公示催告之法定事項,故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月17日
書記官袁玉玲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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